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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民文明行为规范

供稿:0  点击次数:2055  发布日期:2013/9/11 14:59:13

第一条 为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培育社会文明风尚,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鼓励和促进的市民文明行为包括:
(一)用语文雅谦逊,礼貌待人,不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二)仪表端庄大方,公共场所不过分暴露,不赤膊、穿拖鞋。
(三)就餐文明节俭,适量点菜,剩菜打包,宴请聚餐中不恶意劝酒、不酗酒。
(四)出行文明有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护栏。乘坐公共汽车,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车辆行驶文明,不从车内向外抛撒垃圾、不沿途抛洒滴漏、不带泥行使;车辆有序停放,不乱停乱放。
(五)观演文明有礼,有序进场退场,对号入座,不随意走动;多鼓掌致谢,不起哄、喝倒彩。
(六)邻里互敬互助,尊老爱幼,和气待人,生活起居不影响他人。
(七)遵守市容环境秩序,不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在临街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树木、电线杆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电线等设施上悬挂漂浮物,不在地面、建筑物等设施上刻画、涂抹和张贴,不践踏攀折花草树木,不损坏各类市政设施。
(九)维护公共卫生,不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焚烧树叶或其它废弃物、乱发传单,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十)规范设置户外广告,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完好,不要无证设置、随意更改。
(十一)文明施工、经营和娱乐,不无证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经营活动播放喇叭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等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十二)遵守公共秩序,办理手续有序排队,主动在一米线外等候;需要安静的场所,不大声喧哗,不随意接打电话。
(十三)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已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予以禁止,市民在日常行为中应配合城管、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行为。如违反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口香糖、甘蔗渣、瓜果皮壳、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向城市绿地内乱倒垃圾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废弃物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饭店、商铺沿街乱泼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六)在建(构)筑物外墙或橱窗、居民小区楼道、市政公用设施、线杆、景区建筑、公共设施、园林树木上乱贴、乱涂、乱刻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擅自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擅自在公共场地和街道两侧搭建临时设施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车站、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十一)携带宠物者未及时清除其宠物粪便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在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使用其它噪声方法招揽顾客,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公共场所醉酒闹事,扰乱车站、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损坏路灯、公用电话、消防设施、邮政信箱、报栏、坐椅、雕像、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或者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随意横穿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20元罚款。
(十九)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20元罚款。
(二十)驾驶机动车不礼让在斑马线上通行的行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1款规定,处以50元罚款,扣3分。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城市文明建设中涌现的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先进事迹,同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对于各类无处罚依据的不文明行为,可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或者社会志愿者予以规劝,规劝无效的,由媒体予以适度曝光。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等方式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不听劝导或拒不接受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
第七条 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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