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大小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的处分。
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要由政教处责成班主任通知其家长并记入学生档案,经过一段教育有明显进步可撤消其处分。
对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由政教处决定,“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由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学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半年以上,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一年以上可考虑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时,由本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写出评议,班主任、年级主任分别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及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内容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公共场所,高声怪叫、相互追逐、或带头起哄,不听劝告者。
2.多次单穿背心、内短裤或拖鞋进入教室,不听劝告者。
3.在校园内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剩饭剩菜,不听劝告者。
4.在墙壁或其它建筑物上“涂、画、踩”者。
5.初次小偷小摸,但认错较好者。
6.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旷课累计达4节者。
7.带手机进校园,在校内外吸烟者。
8.污言秽语、恶毒咒骂他人(含书面)者。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考场作弊,但认错态度较好者。
2.经常不交作业,拒不接受教师教育者。
3.私自上网、谈恋爱、赌博、酗酒者,但认错态度较好者。
4.污言秽语,恶毒咒骂他人(含书面)屡教不改者。
5.看黄色书籍及音像制品者。
6.迟到、早退累计15次或旷课累计达8节者。
7.包庇错误,说假话,做假证,性质恶劣者。
8.私藏凶器者。
9.不遵守寝室管理制度和校园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组织或参加小团伙,讲哥们儿(或干姊妹)义气,在校内外寻衅闹事,以强欺弱,败坏校风,但尚能认错者。
2.私自上网、谈恋爱、看黄色书籍及音像制品、赌博、酗酒,屡教不改者。
3.打架斗殴、未伤害他人,认错态度较好者。
4.迟到、早退20次或旷课累计12节者。
5.考试多次作弊者。
6.多次偷盗、讹诈他人财物,但认错态度较好者。
7.顶撞老师,出言不逊,不服老师管教者。
8.已受过警告处分重犯者。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属留校察看,由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共同签署协议,转为试读。
1.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2.多次偷盗、讹诈他人财物,而认错态度不好者。
3.罢课、罢操、罢赛不听劝告者。
4.多次酗酒、赌博、看黄色书籍及音像制品而态度恶劣者。
5.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达30次,或旷课累计20节者。
6.动辄请社会上的人或校内其他同学帮忙打架欺侮同学的,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1.私自离校出走者。
2.严重早恋,行为越轨者。
3.多次偷窃、讹诈他人财物,态度恶劣者。
4.迟到、早退累计达60次,或旷课累计达36节者。
5.请人或参与打架斗殴、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不好者。
6.已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年内毫无改正者。
第六条:凡触犯刑律者,一律交公安机关处置,并勒令退学
附则:
第一条:对于严重违纪必须给予处分的学生,先由班级和年级组调查了解清楚,跨年级的由政教处协助调查,写出请示处分报告,并附上犯错误人的检查、旁证材料,一并报学校政教处,再由政教处进一步核实。
第二条:政教处向被处罚者的家长通报情况,并同家长和被处罚者当面核实事实,如有出入,允许申辩。
第三条:政教处在核准事实,做好被处罚人及其家长的工作后将其处分报告,报请学校行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条:被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教育(一般不少于一个学期)确已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认可,由政教处报请学校行政会会议研究,方可撤消处分。
第五条:学校处分学生或撤消学生的处分,都要张贴布告。
第六条:受处罚学生由政教处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无论他校,还是本校被开除的学生,不允许返校重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