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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

供稿:0  点击次数:2623  发布日期:2016/1/11 14:08:44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在职教师整体素质,优化教师学历结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09 94号)及《关于组织专任教师报考硕士学位的通知》(宿教师资2010 010号)等一系列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对2012年我校的《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学历的办法》作如下调整: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我校在职教师取得相关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由本人向学校提供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对该教师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产生的学费一次性给予全额报销的鼓励。享受本鼓励办法的在职教师需与学校签订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离我校。

宿迁市宿豫区实验高级中学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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