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豫实验高中党总支文件
宿豫实高党总支[2019]02号
关于调整党员月交党费数额和
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今年1月14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从
附件:
1.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的通知》(宿组通〔2019〕2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4.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5.《宿豫实验高中党总支2019年3月份党费核算统计表》
宿豫实验高中党总支
附件1:
中共宿迁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委属各党组织: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的通知》(宿组通〔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9年度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的通知
市委教育工委
附件3: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就党费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加强党费管理。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附件4: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宿迁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组发[2017]5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全市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精神,市委组织部制定了《宿迁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传达学习。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党员活动日”、支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迅速将《细则》精神传达到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教育引导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督促基层党组织按规定收缴党费,使收缴党费的过程成为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严守组织纪律的过程。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帮助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干部掌握党费收缴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解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关问题,对于不能答复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回复。
三、严格制度执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细则》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党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要抓紧制定2017年度本级党费使用计划、确定有留存权限的基层党委及留存比例,并于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迁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应当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下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全额累进制、以不同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或职务津贴补贴)和非固定部分(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按月领取绩效工资的,列入每月交纳基数中的绩效工资取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
第五条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第六条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企业职工党员发放的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十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承包土地、林地、果园、鱼塘、从事电商、农家乐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二条 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四条 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应按月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党组织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的党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尚未择业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照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同时领取工资和退役金的,以工资和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党员一般于每月“党员活动日”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对党员交纳的每笔党费开具党费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八条 对新发展、新转入或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及时与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按照党费收缴标准,计算确定月交纳党费数额,以《党费交纳告知单》告知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全部上缴至中组部。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同意党员提前垫交或通过工资卡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设立名目收取“特殊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上缴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为: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县(区)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每年上缴市委20% ,留存80%;市委各直属党(工)委上缴市委40%,留存60%。上缴党费于次年2月底前通过银行党费管理系统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县(区)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使用范围主要为: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可全额下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60%比例下拨,作为党支部开展活动经费;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留存党费作为学生订阅党报的补充,一般不少于高校党委留存党费总额的20%。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和可留存党费基层党委应每年制定党费年度使用计划,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下拨党费的使用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区)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及可留存党费基层党委应在指定银行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单独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设有U盾的党费专户,必须实行“人盾分离”,确保账户安全。其他各基层党组织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党费专用存款虚拟账户,纳入全市银行党费管理系统集中监管。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缴党费存入党费专用存款虚拟账户,并将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录入“党员e家”党费统计系统。上级党组织应通过银行党费管理系统和“党员e家”党费统计系统按月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纳入《党员证》年审。
第三十二条 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账簿、凭证、党费专用收据、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涉及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的,应做好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调整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由监交人员负责监督,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党费监管,不允许将党费与其他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按月向党员公布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每年向党员公布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县(区)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及其他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党工委、市委各直属党(工)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要求在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公示党费收支情况。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下拨党费使用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3月份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纠正问题;对发现的党费使用、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5:
宿豫实验高中党总支 2019 年 3月份党费核算统计表 |
||||||
党组织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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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党员姓名 |
月实领工资(元) |
月应交党费占比 |
月应交党费(元) |
所在支部 |
备注 |
1 |
沈剑 |
3308.76 |
0.010 |
33 |
第一党支部 |
|
4 |
徐万利 |
3402.18 |
0.010 |
34 |
第一党支部 |
|
3 |
吴备 |
3403.46 |
0.010 |
34 |
第一党支部 |
|
2 |
陆召 |
3450.22 |
0.010 |
35 |
第一党支部 |
|
5 |
许朝阳 |
3450.22 |
0.010 |
35 |
第一党支部 |
|
6 |
卓胡 |
3555.16 |
0.010 |
36 |
第一党支部 |
|
7 |
陈娟 |
3591.34 |
0.010 |
36 |
第一党支部 |
|
9 |
王利明 |
3696.36 |
0.010 |
37 |
第一党支部 |
|
10 |
王岩 |
3696.36 |
0.010 |
37 |
第一党支部 |
|
11 |
张锦丽 |
3698.08 |
0.010 |
37 |
第一党支部 |
|
8 |
何娟 |
3750.26 |
0.010 |
38 |
第一党支部 |
|
13 |
李丙锋 |
3800.3 |
0.010 |
38 |
第一党支部 |
|
14 |
张磊 |
3800.3 |
0.010 |
38 |
第一党支部 |
|
12 |
段维维 |
3802.3 |
0.010 |
38 |
第一党支部 |
|
15 |
唐艳 |
4302.92 |
0.010 |
43 |
第一党支部 |
|
16 |
丁大武 |
4324.68 |
0.010 |
43 |
第一党支部 |
|
17 |
万坤 |
4715.1 |
0.010 |
47 |
第一党支部 |
|
20 |
马贤坦 |
4730.72 |
0.010 |
47 |
第一党支部 |
|
18 |
吴纪 |
4873.86 |
0.010 |
49 |
第一党支部 |
|
19 |
王守明 |
5055.78 |
0.015 |
76 |
第一党支部 |
|
22 |
宋道刚 |
5060.02 |
0.015 |
76 |
第一党支部 |
|
23 |
王先树 |
5183.96 |
0.015 |
78 |
第一党支部 |
|
24 |
姜勇 |
5188.96 |
0.015 |
78 |
第一党支部 |
|
25 |
朱玉奎 |
5188.96 |
0.015 |
78 |
第一党支部 |
|
26 |
王玉立 |
5327.02 |
0.015 |
80 |
第一党支部 |
|
29 |
朱根平 |
5577.98 |
0.015 |
84 |
第一党支部 |
|
21 |
李怀双 |
5667.76 |
0.015 |
85 |
第一党支部 |
|
27 |
张士兰 |
5680.7 |
0.015 |
85 |
第一党支部 |
|
28 |
张允军 |
5680.7 |
0.015 |
85 |
第一党支部 |
|
31 |
张立军 |
6097.09 |
0.015 |
91 |
第一党支部 |
|
30 |
张丁华 |
6184.76 |
0.015 |
93 |
第一党支部 |
|
32 |
张维国 |
6335 |
0.015 |
95 |
第一党支部 |
|
33 |
朱芹 |
3308.76 |
0.010 |
33 |
第二党支部 |
|
36 |
卜磊 |
3403.46 |
0.010 |
34 |
第二党支部 |
|
34 |
蔡青青 |
3450.22 |
0.010 |
35 |
第二党支部 |
|
35 |
张明 |
3503.12 |
0.010 |
35 |
第二党支部 |
|
37 |
黄玲利 |
3787.36 |
0.010 |
38 |
第二党支部 |
|
38 |
刘培军 |
3787.36 |
0.010 |
38 |
第二党支部 |
|
39 |
姜汇 |
3800.3 |
0.010 |
38 |
第二党支部 |
|
40 |
李小燕 |
3802.3 |
0.010 |
38 |
第二党支部 |
|
41 |
王之兵 |
3890.3 |
0.010 |
39 |
第二党支部 |
|
45 |
吴培冲 |
4614.86 |
0.010 |
46 |
第二党支部 |
|
46 |
徐玉斌 |
4672.8 |
0.010 |
47 |
第二党支部 |
|
42 |
柴玉东 |
4723.06 |
0.010 |
47 |
第二党支部 |
|
43 |
常冬 |
4723.06 |
0.010 |
47 |
第二党支部 |
|
44 |
安友成 |
4746.48 |
0.010 |
47 |
第二党支部 |
|
47 |
吴新安 |
5049.82 |
0.015 |
76 |
第二党支部 |
|
48 |
王子荣 |
5332.02 |
0.015 |
80 |
第二党支部 |
|
49 |
王友华 |
5398.44 |
0.015 |
81 |
第二党支部 |
|
51 |
张鹏 |
5647.98 |
0.015 |
85 |
第二党支部 |
|
52 |
池振忠 |
5652.86 |
0.015 |
85 |
第二党支部 |
|
54 |
徐立建 |
5708.69 |
0.015 |
86 |
第二党支部 |
|
53 |
徐爱政 |
5712.63 |
0.015 |
86 |
第二党支部 |
|
50 |
王万雨 |
5924.26 |
0.015 |
89 |
第二党支部 |
|
55 |
郭尹岭 |
5976.69 |
0.015 |
90 |
第二党支部 |
|
56 |
赵新龙 |
6108.75 |
0.015 |
92 |
第二党支部 |
|
57 |
殷胜 |
6267 |
0.015 |
94 |
第二党支部 |
|
69 |
万加元 |
1608 |
0.005 |
8 |
第三党支部 |
退休 |
58 |
何家金 |
1811 |
0.005 |
9 |
第三党支部 |
退休 |
72 |
丁成轩 |
2270 |
0.005 |
11 |
第三党支部 |
退休 |
62 |
张丹成 |
3310.48 |
0.010 |
33 |
第三党支部 |
|
61 |
王晓强 |
3393.46 |
0.010 |
34 |
第三党支部 |
|
64 |
王炫 |
3544.5 |
0.010 |
35 |
第三党支部 |
|
63 |
刘闵 |
3635.16 |
0.010 |
36 |
第三党支部 |
|
60 |
蔡裕建 |
3671.52 |
0.010 |
37 |
第三党支部 |
|
66 |
韩光勇 |
3701.02 |
0.010 |
37 |
第三党支部 |
|
65 |
张杰 |
3750.26 |
0.010 |
38 |
第三党支部 |
|
67 |
彭加军 |
4426.62 |
0.010 |
44 |
第三党支部 |
|
68 |
魏勇 |
4509.88 |
0.010 |
45 |
第三党支部 |
|
70 |
陈雪松 |
4848.36 |
0.010 |
48 |
第三党支部 |
|
71 |
张建华 |
5060.02 |
0.015 |
76 |
第三党支部 |
|
75 |
张先鼎 |
5239.74 |
0.015 |
79 |
第三党支部 |
|
73 |
程维平 |
5266.2 |
0.015 |
79 |
第三党支部 |
|
74 |
苗良松 |
5266.2 |
0.015 |
79 |
第三党支部 |
|
76 |
王明辉 |
5977.66 |
0.015 |
90 |
第三党支部 |
|
59 |
李春龙 |
3300 |
0.010 |
33 |
第三党支部 |
|
合 计(元) |
|
|
|
|||
会计室经手人(签字):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
||||||
备注:1.党员月实领工资由单位会计室负责核准,经手人签字;2.月应交党费占比、月应交党费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宿迁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宿组发〔2017〕5号)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