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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供稿:0  点击次数:1868  发布日期:2020/2/1 9:59:36

    根据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宿迁发生和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来往武汉以及途经武汉至我市的所有人员,应当主动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体温检测。未发热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必须由120救护车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基层单位上报《武汉来宿人员信息统计表》。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宿迁各旅行社和酒店不再接待武汉来宿迁的旅游团队。所有车站对来自武汉或途经武汉的旅客应开设专门通道进行体温检测。其他外地来宿的旅客,如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应主动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各级单位要主动做好本单位武汉来宿迁就读、就业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及上报工作,及时组织体温检测,发现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在全市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备手持式测温仪等,对进场人员逐一检测。对体温异常人员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处置。
    六、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减少和取消公众聚集性活动,能不举办的一律取消。
    七、武汉来宿迁人员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市卫健委电话84389128进行咨询。

    宿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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