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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之窗 > 通知公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
供稿:0 点击次数:1865 发布日期:2020/2/1 10:02:25
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宿迁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6日零时起,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一级响应防控措施。
一、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1.一律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2.影剧院、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网吧、浴室、公园、体育健身场馆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场所全面停止营业。
3.全市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服务。
4.严禁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聚会聚餐,必要时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
5.市民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
二、严格实施卫生检疫
1.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处设立留验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湖北、武汉地区来宿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两周内有湖北、武汉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报告现场查验人员,由现场工作组统一安置到指定医学观察场所进行14天医学观察,对其中的发热病人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2.旅馆、酒店等住宿业暂停湖北、武汉地区来宿人员订单,对已预订客房订单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对已入住的湖北、武汉地区来宿人员必须统一安置到指定医学观察场所。
3.湖北、武汉地区来宿人员必须实行居家医学观察或集中医学观察至抵宿后14天,如有发热等症状必须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可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限制前往湖北、武汉地区
1.旅行社暂停开设前往湖北、武汉地区的旅游线路,不得组团前往湖北、武汉地区。
2.各客运公司暂时取消前往湖北、武汉地区省际班车。
3.非必须,本市人员不要前往湖北、武汉等地区。
四、实施严格消毒管理措施
1.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3.做好疫源地终末消毒处理。
4.湖北、武汉地区来宿车辆一律在入宿道口实施消毒处理,人员信息登记。
五、快速开展病毒检测
1.具备PCR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对湖北、武汉地区来宿发热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流行病学线索调查。
2.集中统筹全市优质医疗资源,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3.医疗机构切实加强院内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六、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供应
1.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保供。
2.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七、全民动员群防群控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属地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3.街道(镇)、居(村)委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组织市民开展群防群控。
4.鼓励市民群众提供湖北、武汉地区来宿人员线索,对有价值的信息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本通告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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